经济赔偿金
所在地区
请选择所在地区
年度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元/月)
入职日期(含当日)
离职日期(含当日)
代通知金(选填)
额外补偿金(选填)
计算规则
同一基数,受社平工资三倍限 制,超过社平工资三倍时最多计算12年 同一基数,受社平工资三倍限 制,超过社平工资三倍时不受12年限制

经济赔偿金说明:

计算结果仅供参考,最终以当地实际规则为准;

主要用于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2款;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接触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