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佣金标准

由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价处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

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1

200万元以下的

5%

2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3%

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2%

4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1%

5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